《中國科學技術大學學生違紀處分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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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學字[2007]22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護學校和學生的合法權益,建設良好的校風和學風,培養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等,結合我校實際情況,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具有中國科學技術大學正式學籍的全日製本科生和研究生。已經入學報到,尚處在學籍審查期中的新生也適用本規定。接受成人高等學曆教育的學生、港澳台學生、華僑學生、留學生、非學曆教育研究生等類別的在校學生的違紀處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中的違紀行為,是指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學校各項管理製度的行為。
第四條  學生在校外開展教學、實習、考察、社會實踐、掛職鍛煉等社會活動期間有違紀行為的,參照本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五條 實施違紀處分應當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堅持批評教育與違紀處分相結合的原則;堅持集體討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學生工作處為負責學生違紀處分工作的具體協調、管理部門。
第七條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工作機構掛靠黨政辦公室,按照《中國科學技術大學學生申訴管理規定》(校學字〔2007〕24號)受理學生申訴。
 
第三章  處分的種類及適用
 
第八條  違紀處分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九條  學校給予學生的紀律處分,應與學生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
第十條  留校察看處分的察看期限從處分決定書發文之日起計算,期限為一年。
在察看期限內,根據學生的不同表現情況,分別處理如下:
  (一)學生有悔改表現,進步明顯的,由本人申請,經學院(係、直屬教學單位)學生管理與谘詢工作小組討論後提出建議,由校學生工作處提出處理意見並報請校長工作會議批準,可以提前解除察看期;
  (二)學生沒有新的違紀行為的,察看期滿時,由本人申請,經學院(係、直屬教學單位)學生管理與谘詢工作小組討論後提出建議,由校學生工作處提出處理意見並報請校長工作會議批準,可以按期解除察看期;
  (三)學生有新的違紀行為,按規定可以給予任何一種紀律處分的,均直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學生雖有新的違紀行為,尚不夠給予紀律處分的,經校長工作會議討論,視情節可以延長察看期限半年或者一年,但察看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第十一條  對受紀律處分的學生,可以附加取消其在學位、獎助學金、免試推薦研究生、榮譽稱號等方麵的申請資格,或者取消其已獲得的榮譽、資格,具體辦法由學校有關部門規定。
 
第四章 處分權限、程序及管理
 
第十二條  學生違紀事實的調查、違紀證據的收集、處分決定建議以及有關資料的整理由各學院(係、直屬教學單位)協同有關職能部門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教育部等上級有關規定以及學校有關規定辦理,學生工作處負責審核。
第十三條  學生處分由學生所在學院(係、直屬教學單位)學生管理與谘詢工作小組提交處分建議及違紀相關證據和資料,學生工作處審核後提出處分意見並報校長工作會議討論決定;在必要情況下,學生工作處也可以在通報違紀學生所在學院(係、直屬教學單位)後,直接報請校長工作會議討論。
第十四條  對違紀學生的處分,由學校出具處分決定書。
第十五條  在對學生做出處分決定之前,學生所在學院(係、直屬教學單位)應當告知學生擬處分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處分等級,並聽取學生本人的陳述和申辯,學生委托代理人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應以書麵委托書的形式確認代理人身份及其權限(詳見附件1)。
第十六條  處分決定書應當在決定作出後的15個工作日內由學生所在學院(係、直屬教學單位)會同學生工作處等有關部門送交學生本人,由學生本人在送交通知書(詳見附件2)上記明收到日期並簽名;學生拒絕接收處分決定書的,送交人應當在送交通知書上如實記錄拒絕簽字的情況和日期,並由在場的兩名見證人簽字證明,把處分決定書留在學生的住所,即視為送交。
    處分決定書無法送交學生本人的,可由學生工作處掛號郵寄給學生的成年家屬,自交寄之日起(以郵局郵戳日期為準),經過30日,即視為送交;無法郵寄送交的,由學生工作處在校內公告,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交,公告送交應如實記錄原因和經過。
第十七條  下列各項證據,經過查證核實後,可以作為處分違紀學生的依據: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證人證言;
  (四)當事人的陳述;
  (五)視聽資料;
  (六)鑒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八)學校有關部門提供的說明性材料;
  (九)其他權威部門依法作出的鑒定性結論。
第十八條  學生違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違紀行為的為首者或組織者;
  (二)違紀後故意隱瞞,拒不承認,無理狡辯者;
  (三)對檢舉人、證人進行威脅或打擊報複者;
  (四)違紀再犯者;
  (五)因違紀行為造成嚴重後果者;
  (六)在校外違紀,並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者。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輕、減輕或免於處分: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並及時改正的;
  (三)主動提供情況揭發他人違法違紀行為並經查證屬實的;
  (四)因不可抗力原因或緊急避險造成違規違紀的。
第二十條  學生處分不得撤銷。對學生的處分材料,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學生本人檔案。
第二十一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應當在接到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離校手續,戶口遷移回原籍。學校有關部門將學生檔案寄回生源地(或家庭所在地、原單位)的教育主管部門。學校發給學生學習證明,退還已繳納的下一學期學費及有關費用。學生返程路費自理。學生逾期不辦離校手續的,由學生所在學院(係、直屬教學單位)按規定程序代為辦理。
   學生接到開除學籍處分決定書後,向學校申請複議,結果是維持原處理決定的,辦理離校手續的時間為接到學校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學生對學校複查有異議,繼續向上一級教育主管部門申請複議,結果是維持原處理決定的,辦理離校手續時間為接到上級教育主管部門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
第二十二條  開除學籍處分決定,須報中國科學院人事教育局和安徽省教育廳備案。
 
第五章  申訴程序
 
第二十三條  學生如對處分決定有異議,可以根據《中國科學技術大學學生申訴管理規定》,在學校處分決定書送交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麵申訴。如對學校複查決定仍有異議,學生可以在學校複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科學院人事教育局或安徽省教育廳提出書麵申訴。
第二十四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複查,並在接到書麵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複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校長工作會議重新研究決定。複查期間處分決定(除開除學籍的處分外)照常執行。
第二十五條  從處分決定或複查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或上級教育主管部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六條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中國科學技術大學學生違紀處分管理規定(試行)》(校學字〔2005〕21號)同時廢止。
 
                     
 
 

附件1
 
中國科學技術大學學生違紀處分告知書
 
時  間               地  點                 
 
         同學:
 
    你                        違反了校紀校規,經查屬實。根據《中國科學技術大學學生違紀處分管理規定》第    條第    款和《中國科學技術大學學生違紀處分實施細則》第     條第     款規定,學校經研究擬給予         處分,特此告知。
根據《中國科學技術大學學生違紀處分管理規定》第十五條規定,你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你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在接到本《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你所在學院(係、直屬教學單位)學生管理與谘詢工作小組進行陳述和申辯並提交書麵陳述或申辯材料。學生委托代理人進行陳述和申辯,應以書麵委托書的形式確認代理人身份及其權限。
 
 
                   學生簽字:                告知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中國科學技術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決定送交通知書
 
時  間                  地  點                
 
        同學:
   你                                   違反了校紀校規,經查屬實。依據《中國科學技術大學學生違紀處分管理規定》第   條第   款和《中國科學技術大學學生違紀處分實施細則》第   條第   款規定,學校經研究決定,給予你                處分,現將學校文件送交與你,請簽收。
   根據《中國科學技術大學學生違紀處分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和《中國科學技術大學學生申訴管理規定》第三條規定,如果你對該處分決定有異議,可以在接到本處分決定書起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書麵申訴,逾期學校將不再受理你提出的申訴。學生委托代理人參加申訴活動,應以書麵委托書的形式確認代理人身份及其權限。
特此通知。
 
 
                    學生簽字:            送交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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